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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四部门协调联动 优化建设用海项目审批程序

日期:2014-03-07 10:11|来源:未知

  “您好,请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海域使用权证书。”近日,前来秦皇岛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杜先生有些诧异,“不要土地使用权证书了吗?”前些日子明确要求他出具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书才可以办理的。

  “现在只要凭用海预审意见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就可以直接办理了。”工作人员解释说。 “太好了,这样做大大缩减了我们建设项目的审批周期,以前我们办理这些手续至少要等上几个月呢,现在方便多了。”杜先生显得有些激动。

  据河北省海洋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是以陆域为主的管理方式,涉及建设的相关管理程序也是以陆域管理模式为主。近年来,沿海地区在海域通过填海造地或建设海上人工构筑物等形式开展建设的用海项目日益增多,相关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等手续时沿用的还是陆域的管理方法,制约和影响了用海项目的建设速度,同时也造成了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的缺位。

  为加快沿海地区项目建设进度,2012年以来,河北省在推进建设项目审批体制机制创新,为企业提供快捷、高效、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12年7月省政府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洋开发管理的意见》,提出在填海造地形成的区域内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海项目,在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前,可依据海域使用预审意见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开工、监督、验收、登记等相关手续。将原来由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后再办理基本建设手续,调整为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和办理基本建设手续同时进行。秦皇岛市据此为企业办理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唐山、沧州市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证明,建设项目的审批周期短了,项目建设进度加快了。

  2013年,河北省海洋局在征求各方意见,做了大量调研的基础上,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和省环保厅对具体操作程序进行了细化。

  为使各部门依据海域使用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优化建设用海项目审批程序,更好地服务沿海地区快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2014年2月21日,河北省海洋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据海域使用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在河北省管辖海域范围内,用海单位通过填海造地或建设人工构筑物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的,可依据用海预审意见、海域使用权证书等海域使用手续,在发展改革、环保、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工程招投标、商品房销售(登记)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事项。

  河北省海洋局海域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往在用海项目的审批手续办理、各个环节的时间等方面,由于涉及到的各个部门对政策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有的部门办理时需要的材料多,有的需要的材料少。这次印发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各部门需要的手续材料和办理的时间节点,规范了管理内容、执行标准和应把握的尺度。

  该负责人说,比如环保部门在项目单位取得项目用海预审意见后,即可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工作,将时间提前了,规划部门在对用海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建设用地(海)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可依据海域使用预审意见、海域使用权证书等海域使用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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